汇祥律所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登记

2024年2月23日,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收到中国 证监会“予以备案”的审理意见,顺利完成从事证券法律服务业务所需的备案程序。

汇祥律所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登记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前述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根据《备案规定》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为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五)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七)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上述规定,汇祥律所于2024年2月19日按照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上报证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文件、证券业务风险控制人员配置等申请材料,并顺利完成备案工作。

本次备案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汇祥律所在证券法律业务上迈出新的一步,进一步拓宽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业务范围,推动了汇祥律所专业化、高质量的发展进程。

随着本次备案的成功,汇祥律所将以此为契机,继续深化在证券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技能,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证券法律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发展,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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